一、防盗报警系统检测
(1)系统探测器的肓区检测及防破坏功能检测包括防止拆卸报警器/断开、短路信号线和剪断电源等情况报警,
(2)防盗报警系统控制功能及通信功能检查内容见表7-6
表7-6 防盗报警系统控制功能及通信功能检查内容
项 目 | 功 能 | 测试结果 | |
报警管理 | 设防 | ||
撤防 | |||
优先报警功能 | |||
系统自检、巡检功能 | |||
延时报警功能 | |||
报警信息查询 | |||
预案处理 | |||
手/自动出发报警功能 | |||
报警信息处理 | 报警打印 | ||
报警储存 | |||
报警显示 | 声音报警显示 | ||
光报警显示 | |||
电子地图显示 | |||
报警区域号显示 |
报警信息处理 | 报警时间 | ≤4s |
报警接通率 | >98% | |
监听、对讲功能 | ||
报警确认时间系统 | ||
统计功能、报表打印 | ||
防盗报警系统联动功能 | 相关电视监控画面自动调入 | |
出入口门禁系统关闭相关人口 |
(3)防盗报警系统与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门禁管理系统相关安全防范系统的联动功 能的检测。
二、 防盗报警工程验收的条件
(1)根据防盗报警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防盗报警相关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 完毕。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建 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止日期;试运行过程是 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 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现场敷线和设备安装已经通过施工质量检查和设备功能检查,并已提交建设、监 理、施工及相关单位签字的检查验收报告。
(4)防盗报警工程进行了系统检测,检测结论为合格。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 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羚报告。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 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 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复核结果等;工程检验合格并出 具工程检验报告。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 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骑报告 检验报告应准 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5)已进行了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一,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已可以独立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 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 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6)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3个月。
三、 防盗报警系统验收文件内容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 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5)工程初验、检验和竣工报告。
(6)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7)系统试运行报告。
(8)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和系统检测报告等。
(9)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样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配置表、线槽管 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 证证书等)。
(10)工程设计说明书,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 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11)工程竣工图样,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 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和设备清单等。
(12)工程竣丁.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 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做出说明)报告。
(13)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14)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 运行记录、相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和工程决算书等。
四、 防盗报警系统的竣工验收内容
(1)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的终端设备)。
(2)管线敷设验收。
(3)隐蔽工程验收。
注意,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要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 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 措施。
五、 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要求
I.验收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2)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3)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4)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 漏报警情况,应符合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 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肓区。
2.工程质量要求
(1)根据系统的设计方案、合同规定和施工图样来检查系统匚程的实际情况。
(2)防盗报警系统检查内容见表7-7。
表7-7 防盗报警系统检查内容
项 目 | 内 容 | 抽查百分数/% |
探测器 |
安装设置位置; 安装质量及外观; 环境影响.易引起误报的干扰情况; 安装质量与紧固情况; 通电测验; 探测器灵敏度调整 |
I00 |
报警控制器 |
安装位置; 接线引入电缆; 接地线情况; 通电检测; 控制机热备份情况 |
100 |
电源 |
电源品质; 电源自动切换情况 |
100 |
(3)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